(壹)法律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二)依法辦事,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辦事。(三)具有普遍約束力,為不特定多數人重復申請。
法律依據:
《山西省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針對不特定多數和特定事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發布的, 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在其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