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因過錯給受援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受援人及其親屬的款物,給予警告;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受援人以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全額法律服務費用的壹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