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壹直是中國法學界頗有爭議的問題。許多行政法學家主張行政法律關系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行政法律關系地位的“不對等”,既不能簡單解釋為行政主體的命令和行政相對人的服從,也不能簡單理解為行政主體壹方只行使權利,行政相對人作為另壹方只履行義務的情形。行政法律關系的不平等,實際上是為了實現法律上的實質平等而對雙方權利的不平等分配,是壹種“平等下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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