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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房地產專家!!!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開發商與物業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開發商與物業簽訂的合同不具有約束力。

根據物權法,開發商與物業簽訂的合同屬於前期服務合同。業主大會壹旦成立,可以決定是否繼續聘用原物業公司和聘請新的物業公司,並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壹般來說,小區的業主大會歸房產管理局管理,業務上受房產管理局指導。

正是因為業主大會可以決定聘請物業公司,並與業主大會認可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必須說明,業主大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選聘物業公司、制定物業合同也必須符合規定。

其實只要業主大會決定不再續約,原物業公司就不能繼續做妳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原合同自動失效。必須有業主大會的書面決議,需要通知原物業公司和房產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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