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本公約的適用條件是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經營者之間。
3不適用。出於同樣的原因。就適用我國合同法。
4的中文翻譯。CIF術語是成本加保險加運費,當貨物在目的港越過船舷,賣方就完成了交貨。賣方有義務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必要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壹切海關手續。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足夠的通知,說明貨物已經按照規定交付,以及所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采取通常的必要措施接收貨物。
5.當乙丙雙方達成壹致時,合同成立,風險轉移。屬於過境運輸合同的特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