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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意見的法律性質屬於

法律分析: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工作意見不是行政法規,而是黨政機關的正式文件。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必須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辦公廳作為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無權發布行政法規。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辦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樣式的文件,是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頒布法規、指導、安排和協商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匯報、通報和溝通的重要工具。黨政機關的公文主要有: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通報、意見、通知、通告、報告、請示、答復、議案、函件、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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