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行駛的;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空擋滑行;
(五)在道路上拋擲物品;
(六)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七)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