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根據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障國防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征兵、民兵、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和退役士兵優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