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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如何定義戰爭?

戰爭是集體和組織之間相互暴力和虐待的行為,是對立雙方為了實現某種政治、經濟和領土完整而進行的武裝戰鬥。因為引發戰爭的往往是政客而不是士兵,所以戰爭也被視為政治外交的極端手段。

廣義來說,不只是人類有戰爭。少數生物,如螞蟻和黑猩猩,有戰爭行為。戰爭是政治集團、民族(部落)和國家(聯盟)之間鬥爭的最高形式。是解決糾紛的最高最暴力的手段,通常也是最快最有效的解決方式。也可以解釋為用暴力手段對秩序的破壞和維護、瓦解和重建。

壹般來說,戰爭的發起往往包含掠奪的成分,即戰爭的基層來自掠奪。當壹方資源不足時,必然以“生存”或各種理由進行掠奪,被掠奪的壹方認為是自衛,於是兩種“正義”碰撞形成戰爭這種極端的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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