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也被稱為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不同國家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有很大不同。國內法是壹個國家的內部法律,規範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
(a)法院應根據國際法裁決所有爭端,裁決應適用於:
國際法
國際法
1.無論是壹般的還是特別的國際協定,它所確立的規則都是有關各方明確承認的;
2.國際習慣,作為壹般慣例的證明被接受為法律;
3.文明國家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
4.在第59條的規定下,司法妥協和各國最高權威的公法人理論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