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應根據國際法裁決所有爭端,以下規定應適用於裁決:
(1)無論是壹般的還是特殊的國際協定,它所確立的規則都是訴訟當事人明確認可的。
(2)國際習慣,作為壹般慣例的證明被接受為法律。
(3)壹般法律原則是文明國家公認的。
(4)根據第59條的規定,司法判例和各國具有最高權威的公法人的理論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充材料。
2.前款規定不妨礙法院根據“公平善意”原則,經當事人同意後對案件進行裁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