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公法體系:這壹體系側重於國家之間的公法協定、條約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在這壹體系中,國家是立法的主體,國際法院和仲裁機構是主要的司法管轄機構。比如聯合國,國際法院等。
2.私法體系:該體系由國際商業慣例、國家法律和合同法規組成。在這個體系中,私人個體與企業的關系是基礎,仲裁機構和法院主要作為解決糾紛的工具。
3.混合制度:這種制度是公法和私法的混合制度,包括國家和公司之間的貿易和合作協議。在這壹體系中,國際組織、合資企業和政府合作機構都是立法主體,仲裁機構和法院是解決爭端的重要機構。
國際工程法是涉及國際工程項目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跨境工程貿易、工程技術轉讓、工程建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