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自然人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不僅應當具有壹般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還應當具有從事國際經濟交往的能力和資格。它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和國際金融領域受到限制。法人法人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權利和能力受法人的屬人法約束。
法律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條。本公約僅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由此類合同產生的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與下列事項無關:(a)合同的有效性,或其任何條款的有效性,或任何慣例的有效性,除非另有明確規定;(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的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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