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決定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規範體系。由四個規範組成:(1)關於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即規定外國人在居住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範圍的規範。(2)沖突規範。在調整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時,指出這種關系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規範。(3)統壹實體規範。國際條約規定或國際慣例確立的規範直接規定了涉外民事關系中雙方的具體權利和義務。(4)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範。法院、仲裁機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須遵守的規則、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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