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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執行的具體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壹條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中止壹項或者多項執行措施的執行。

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決定中止執行。

第二條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由執行機構統壹辦理。

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應當制作暫緩執行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

(壹)實施措施或者程序違法的;

(二)標的物所有權有爭議的;

(四)被執行人對申請人有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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