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四十八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貪汙賄賂的大案要案和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大案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