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四十多年前,我們占用這塊宅基地挖井,村委會肯定會和主家簽協議。占了這塊宅基地肯定不是自由職業,不然人還能住哪?肯定有這樣壹個條款:村委會占用了這塊宅基地,再給主人另壹塊宅基地,或者給壹些其他的補償,比如錢、貨、答應什麽的。
既然這口井已經在這片宅基地上打好了,那就證明業主當時肯定是同意村委會的安排的,否則井是打不起來的。本案中,這塊宅基地已經被村委會征用,是村委會的。現在壹家人沒有理由回去了。
歸還當年沒收的地主家的宅基地,和這個事情性質不同。註意,地主的宅基地是“沒收”的,也就是說,不帶任何條件把人的東西拿回村集體是違法的,應該歸還。而占用宅基地挖井是為了公共利益,必然是與村委會的利益交換。既然交換已經發生,我們不能反悔,更不用說收回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