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等法律規定的職權。有關軍事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相關職權。同時,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方法,開展國家安全專項工作,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