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六十三條,長江中下遊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在項目、資金、人才、管理等方面支持長江流域源頭和上遊地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提升長江流域生態脆弱地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的能力。
按照政策支持、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國家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