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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如何監督執行?

法律分析:檢察院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具體表現為:

1,對法院審判活動合法性的法律監督;

2、對法院判決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應當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申訴程序提出抗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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