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壹條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前15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提交下列材料備案: (壹)擬拆除或者爆破工程以及可能危及的相鄰建築物的說明;(2)施工組織計劃;(三)堆放和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