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布。法律法規有兩種。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並以國務院令公布。
有部門規章,也有地方規章,部門規章的頒布就是用壹種類似於“財政部令”的方法;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自治區主席或市長簽署命令公布,名稱不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