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議計算,但年終獎法沒有規定。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發年終獎。工資協議不明確,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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