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04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909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以下項目:
(壹)存款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
(三)儲存貨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5)儲存期;
(六)倉儲費;
(七)倉儲貨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
(八)簽發人、地點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