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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何規定倉儲合同法?

根據法律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寄存人接受倉儲服務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倉儲合同的條款包括:貨物的名稱和品種;貨物的數量、質量和包裝;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貨物儲存的條件和要求;貨物進出倉庫的程序、時間、地點和運輸方式;商品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04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909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以下項目:

(壹)存款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

(三)儲存貨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5)儲存期;

(六)倉儲費;

(七)倉儲貨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

(八)簽發人、地點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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