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防治放射性汙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與核技術的發展與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核設施的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核技術、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開發利用過程中的放射性汙染防治。
第三條國家對放射性汙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壹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