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轉讓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購買的資產應當是產權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三)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利於提高公眾公司的資產質量,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重組後可能導致公眾公司主要資產為現金或無特定業務的情形;
(四)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利於公眾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