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
下列民事行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壹)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明顯不公平。
本案中,王某對碗的價值沒有非常正確的認識,碗的最終售價與王某所得的20元完全不可比,因此王某在經濟上遭受了很大損失。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解釋了重大誤解。
71.如果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行為的後果等有與自己意思相反的錯誤認識,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