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行聽證由執行法官主持,主要圍繞執行異議是否成立,被執行人是否有能力執行,以查明執行案件事實,確定執行方案。執行聽證制度的設立,意在保證執行的公開性,保障當事人和案外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但為了保證執行效率,法律並沒有規定所有的執行案件都必須開庭審理,法院要依案而定。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聽證適用於下列案件: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案件;
2.當事人對變更或者追加其為執行主體不服的;
3、未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依職權中止或終止執行;
5.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同壹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
6、重大票據監管案件的執行情況;
7、當事人對案件的評估和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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