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1。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