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新的臨床試驗要看醫院是否有過錯和過錯責任程度,要根據鑒定結論來決定,法院主要根據鑒定結論來判斷。除非特殊,壹般都會采用。
《藥品管理法》、《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等都對藥物臨床試驗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實踐中,這些法律法規對藥物臨床試驗中受試者權益的保護仍存在盲區。例如,GCP規定“發起人向受試者提供的補償方式和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我國法律法規對主體的補償方式沒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