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於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後,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前實施,並提前公開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