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1)依法成立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且只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二)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3)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3)選定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