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打卡且確實有證據證明已上班的,不認定為曠工。考勤打卡最大的作用只是正式記錄入職和離職的時間,並不能證明入職就等同於真正的工作。上班不打卡的情況恰好屬於公司法定枚舉條款。如遇特殊情況,可向考勤管理人員反映相關情況,考勤負責人可進行相應調整。這種情況可以咨詢公司相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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