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四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和幫助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
城市要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