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壹百零八條:“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新的防治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經倫理委員會依法批準,向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試驗的目的、用途和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取得其書面同意。臨床試驗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