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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和地方規定有沖突。

法律客觀性: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的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立法法》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立法法第九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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