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噪聲擾民屬於違法行為,有行為後果的界定。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噪音法沒有規定噪音必須達到多少分貝才能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所謂晚上22點到第二天6點,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夜晚”的定義。“夜”的噪聲排放標準只比“晝”高。無論是夜間還是白天的噪聲排放標準,都與“噪聲擾民”的認定有關但不壹定相關。也就是說,只要有與環境不相容的噪聲排放,幹擾了居民,就可以認為是“噪聲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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