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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第十條規定

法律分析:

第十條規定了不能報考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相關人員。

法律依據: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壹)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的;?(四)被給予兩年不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五)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六)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治療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人員已辦理註冊手續的,註冊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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