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認為法律是壹種現象,任何強制性規則經過立法程序後都是法律,都應該被遵守。如果法律有錯,也應該在修改前遵守。
後者認為法律具有本質屬性,古典自然法學派認為是天意,新自然法學派認為是人的同價值。任何違反自然法的實體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從壹開始就應該被抵制和無效。
前者是科學發展的產物,是社會人文走向實證主義的結果。後者是柏拉圖二元論的演繹,是本體論的表征。
前者對法學研究和立法技術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後者可以避免統治者制定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