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六條國家鼓勵科技成果在國內首先實施。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其科技成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七條國家為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組織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相關科學技術成果。
第八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實施相關科技成果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