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於支持光伏扶貧、規範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2.積極保障光伏扶貧項目用地、貧困地區已建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國家能源局和國務院扶貧辦確定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用地。變電站和運行管理中心、集線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應重點保護,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田間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陣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情況下,不得改變原有土地性質;直埋電纜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與本項目光伏陣列用地同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