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盲聾學校的老師、校長、主任給我的補貼是65438+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之和的05%。智障兒童學校的教師也按規定執行。1989年3月還規定,盲人、聾啞人、弱智等特殊教育學校的其他正式職工,也可以按本人基本工資加崗位工資或崗位工資的15%發放相當於本人基本工資的特殊教育補貼。1991年5月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特殊教育教師、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壹些地方政府將本地區特殊工作者的標準提高到25%或30%,並規定納入長期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的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條,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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