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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法律服務工作者

法律主觀性: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擔任法律顧問;(二)代理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四)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五)解答法律咨詢;(六)書寫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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