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收購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雖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所以分公司不能收購公司。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31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或者公司承擔,或者分公司和公司都承擔。因為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具有壹定的團體財產,構成壹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不完全獨立,責任能力不完全,所以其上級法人壹般承擔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