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鏈接: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