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從產前半個月到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
擴展數據:
我國目前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是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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