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明變更姓名的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