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詳細規定,每月計算工資的天數應包括11帶薪法定節假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國家規定的每月計算工資的基本天數為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