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無權禁止養犬。沒有法律禁止養狗,物業公司也不能限制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國家法律對養犬有明確規定。重點養犬管理區域禁止烈性犬和大型犬。主人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有權飼養國家允許的寵物。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物業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