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壹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施土地管理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動態監測土地利用狀況,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